司法实践
未报发包方备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然有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的规定,承包方从发包方处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该规定对于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较大程度发挥土地效用很显然具有积极影响。但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一定程度上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又同时规定了在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经发包方同意或向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出现承包户以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而未向发包人备案,其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认为该情形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可该流转合同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以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而未向发包人备案只是在未告知发包方的情况下而在流转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不能因此否定该流转合同的效力,另外也可以看出如果是通过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而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话,其合同效力显然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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