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
1. 宅基地的特点是什么?《物权法》对宅基地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宅基地使用权有两个特点:(1)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只有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才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2)宅基地的用途只能用作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什么样的人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答: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所以国家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范围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居民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要交费?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农民提供的基本生活好,是基于申请人的农民身份通过法定方式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了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4. 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有多长?
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但遇国家征收时例外。
5. 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 转让宅基地有什么限制?
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以下几点限制:
(1)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