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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合肥出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新规 此举全国率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1/18     浏览次数:    

2015年11月18日消息,合肥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公管局等近日联合印发《合肥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分别从经营范围、规范管理、风险防范、规范服务、纠纷调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流转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两个权益”。合肥此举全国率先。对于土地流转的合理引导,合肥市历来都很重视,曾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在总结这些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等规定,再次在全国率先制定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具体办法和监管机制,出台了《合肥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合肥市农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办法》进一步明确投资方向,防范经营“非农化”,引导工商资本从事粮油棉生产、良种种苗繁育、设施农业、特色鲜果、花卉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同时,该《办法》规范租赁程序,防范经营“无序化”,制定了资格准入制度、分级审备制度、审核审查制度、审查程序制度等。此外,该《办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了流转鉴证制度、用途监管制度、租地预付金制度、风险好金制度、规范合同制度、租赁退出制度、违规惩戒制度。在资格准入制度方面,该《办法》规定,租赁农地的企业(组织),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并具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资质;有专职管理、技术、检验、销售等经营能力;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等基本资格。分级审备制度规定,租赁面积在5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租赁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由县(市)区农业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租赁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预审后,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机构审查审核;并分级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方面,该《办法》规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市、县(市)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规范进行。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该《办法》规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租地企业(组织),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向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合同明确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缴纳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还要同步缴纳风险好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进行一次性缴纳,用于支付企业(组织)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企业(组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企业(组织)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返还风险好金本息。风险好金实行缴纳企业(组织)专户存储管理,未足额缴纳风险好金的,不得租赁流转农地。(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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