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对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化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具体要求。以下为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主要内容:
“ 问:《意见》对人民法院处理涉新型城镇化纠纷案件所应遵循的理念、原则以及追求的目标、效果是如何阐述的?
答:《意见》从“好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助力全体居民公平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等五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好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助力全体居民公平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方面,《意见》要求,要坚持依法、平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好、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依法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要妥善审理涉及基本住房好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加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准确研判国家政策导向,依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好渠道的拓宽。
在“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方面,《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营造良好的融资创业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好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
在“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方面,《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功能区、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新居住区等居民区建设等引发的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等民事、行政案件,为新型城镇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服务新型城镇建设的推进,维护安全规范的建筑市场、劳动市场等市场秩序,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载体服务功能提升。
在“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方面,《意见》要求,要高度关注资源开发、土壤污染、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问题,健全制度机制,加大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等制度,并通过执法办案、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及政策法律,推动形成生态环保良好社会氛围。
在“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方面,《意见》要求,要依法好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好全体劳动者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依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好力度,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慎重处理涉农土地纠纷,切实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较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较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妥善审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纠纷案件,切实好粮食安全;密切关注和多方面掌握国家政策精神,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促进绿色、优良、安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加快发展;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完善;要善于多种社会力量,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问:《意见》对于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切实增强司法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十分必要的。《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健全完善运行专业的审判工作制度,依法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要依法参与社会治理,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依法支持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要依法做好司法确认工作。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深化诉讼服务机制,全力搭建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多方位便民服务平台,并综合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判绿色通道、司法救助等机制,较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城镇化进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消弭社会不和谐因素。(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