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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 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3     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31日消息,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指导意见,要求今明两年各市选择3个至5个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改革重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探索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并慎重开展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意见明确,改革重点围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等进行,核心是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各项权能。意见明确,各地要试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对于占有权,要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对于收益权,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保持农民收益。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退出机制。强调现阶段退出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对于继承权,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意见提出,改革要守住底线,做到风险可控。改革各项举措要尊重意愿,民主决策,并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同时鼓励创新,稳步推进,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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