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政策、文件

保险公司关于“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5/16     浏览次数:    
      由于变型拖拉机存在载重量大、适宜长途运输的优点,加之其购买成本和使用成本较低,所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其使用程度十分普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基于我国的农机管理和机动车管理分属于不同管理机构的事实和变型拖拉机自身的性能规格等方面的因素,另外结合部分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宣传和与农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的原因,以至于现阶段出现了数量较多的涉及到变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绝大部分是“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即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持有的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放的驾驶证,不能驾驶农机,不能互驾,视同没有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就笔者接触的几个相关案件来看,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润的追求和地方政策的因素,在保险合同中均会标明投保的变型拖拉机为“机动车”和“营业性货运”,甚至会进一步标明机动车种类为“低速货车”等内容;另外该种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作责任认定时也不会对涉案车辆是农机进行判断,而统一使用机动车概念。所以结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与该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出的“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保险公司作为经营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专业性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已就该车辆的行驶证所反映的车辆信息、相关人员的驾驶证等情况已全部知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履行该合同义务。在该合同中保险公司以车辆系“机动车”而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已经在机动车种类中明确注明了所承保的机动车种类为“低速货车”、其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所以就此角度而言,保险公司以“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为由进行拒赔抗辩明显违反了保险合同较大诚信原则所包含的弃权禁止反言原则,该抗辩主张显然不应予以采信。
      其次公安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作责任认定时并未对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事故车辆进行判断,并且公安交警部门也是按照机动车道路管理的相关法规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很显然保险公司主张的“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的抗辩理由缺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意见的支撑。
      再次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均为C3型,而C3证的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 C4(三轮汽车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但在公安部门的相关法规中并无“变型拖拉机”的概念,在农机部门制定的法规中也未有“四轮农用运输车”即“低速载货汽车”的概念,但从公安部门交管法规中对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性能指标(车速限制、车重限制、长宽高限制等)的规定并结合变型拖拉机的指标尺寸来看,显然“变型拖拉机”符合该规定的要求,系“低速载货汽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也不能成立。
      第四其实变型拖拉机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拖拉机,拖拉机的类型可分为农田作业和上公路运输两类,而上公路运输的拖拉机(即变型拖拉机)应属低速载货汽车范畴。同时从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的内容来看,农机监理部门所发放的拖拉机驾驶证(包括G证、H证、K证)主要侧重于拖拉机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等考核,而上道路营运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主要在于对驾驶人的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驾驶低速载货汽车要持有C3驾驶证即可。所以在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为C3证的情况下,就说明其具备了相应的机动车道路驾驶技能,应当认定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并与实际驾驶的车型相符,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笔者认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存在着本质区别,它的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并具有社会好功能,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的驾驶员有无过错为前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提出的“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的拒赔主张也不能成立。
      第六即使驾驶人存在“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该理由也不能成立。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受害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内容,但2007年12月29日修改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出于设置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将该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再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规定,所以依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保险公司提出的“驾照不符,视同无证驾驶”的拒赔主张不能成立。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