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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正债务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真正债务人追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8/18     浏览次数:    
真正债务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真正债务人追偿
      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连带责任承担后的追偿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条款对追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其对可以追偿的条件及份额没有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非真正债务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问题如何处理法律更是没有规定。所谓非真正债务人,其是相对于真正债务人而言,真正债务人是指依据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由于违约或者由于过失过错应当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而非真正债务人就是在上述情况下法律出于公平原则和平衡利益等因素的需要,规定要和真正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对方承担责任的人,就其本质而言非真正债务人不是“真正的”法律义务主体,不是法律责任的较终承担者,如车辆借用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而由借用人和车主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车主作为该侵权法律关系的非真正债务人即可向借用人追偿;再如发包人基于选任不当对承包人的受害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因为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是终较责任承担者的原因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条的规定内容均是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依据。(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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