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文件
2015年3月30日消息,甘肃省政府较近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几大亮点:明确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委托代理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范;明确了民主监督办法。《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在民主监督上,《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则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并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同时,详细列出了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新规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其中,特别指出,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新规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同时新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