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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农村8类产权交易应在“农交所”进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2/16     浏览次数:    

2016年12月15日消息,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其中提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等8类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该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出面组织交易的,应当在“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根据该办法,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8类产权,分别是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信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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