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
2017年6月14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将延续。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