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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受理多方面开闸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6/27     浏览次数:    

2015年6月2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准入条件、许可程序、稳健发展、加强监管等方面,对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部署,标志着民营银行受理多方面开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开放。《指导意见》在加强监管前提下,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从即日起,银监会就会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未来民营银行的设立要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此基础上,要符合四大准入条件:资本为自有民营资金;资本所有者具有良好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银行设计了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信息科技架构、合理可行的市场定位等;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恢复和处置计划等机制。为了提高民营银行申设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银监会建立了限时审批制度,对于依法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6个月”的批筹时限缩减2个月。同时下放审批权限,将设立民营银行筹建申请的受理权和民营银行开业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尚福林强调,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较大和较根本的要求就是防止风险外溢,避免经营风险损害存款人和纳税人利益。《指导意见》将“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作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即银行要订立“生前遗嘱”,也就是银行必须事前明确,出现危机之后,先由股东自我救助,努力恢复正常经营;如果多方面恢复正常经营无望,应该通过业务模块分拆等方式,保持其主要服务功能得以持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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