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2015年6月4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四种类型的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纳税资金压力,节约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同时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该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