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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问题解答————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9/26     浏览次数:    

      问:什么是企业信息?

  答: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企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企业公示哪些信息?

  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问: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出资额等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问: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条例》实施前,公司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除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问:哪些企业需要申报年度报告?

  答:在我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

  问: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

  答: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报送?

  答: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问:2013年度企业年报何时开始?

  答: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报并公示。 2014年度企业年报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报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企业年报并公示。

  问:2014年2月28日前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怎么办?

  答: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问: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1项、第2项、第6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问:对未按时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如何监管?

  答: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一)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如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规定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比例是多少?

  答: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按照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名单。每年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

  问:抽查内容有哪些?

  答: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二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问:抽查的种类有哪些?

  答: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检查。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有哪些方式?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问:工商联络员如何登记备案?

  答: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申报一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并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个体户2014年年度报告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问:个体工商户如何提交年度报告?

  答:有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是如何公示的?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问: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个体工商户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个体工商户由于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由于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该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问: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由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由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公示范围,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哪些?

      答:公示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二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三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途径有哪些?

  答:《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规定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进行公示。

  《规定》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示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知情权好的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好其知情权。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具体有哪两个方面?

  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有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明确异地案件的公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公示后的更正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公示较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有关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 (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监督好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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