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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扩大所得税减半优惠范围 小微企业成长再逢及时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4/9     浏览次数:    

2014年4月9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意味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税负。

附: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多方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至2万元。营改增过程中,又有230万户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由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低40%。同时国家还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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