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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消息,安徽省工商局日前发布公告,提醒被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名录届满 3年前,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并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否则,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遭到联合惩戒。自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安徽省部分企业因未履行公示义务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先后被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旦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目前,安徽省工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安徽)“信息公告”中的“期满三年提醒公告”栏目,陆续发布针对每户即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提醒公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