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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发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在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部分中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了说明,全部内容如下:(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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