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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管局出台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0/3     浏览次数:    

2021年9月25日消息,合肥市公管局日前出台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推动“阳光”执法,好公共资源交易规范专业运行。根据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将遵循公正、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诸多情形,将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教育。“此举主要是在好公共资源交易平稳、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减轻负担。”市公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对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先组织集体会审,根据集体会审意见,经法制审核后,召开集体决策会议研究决定。同时,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集体决策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参加,细致分析案件争议点,找准解决矛盾切入点,拓展案件查处思路,共同商讨出突破疑难、复杂案件的较佳方案。实施办法指出,市公管局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跟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一起出台的还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这是市公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按照此标准,我市列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围串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等22种违法行为,并明确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保持用“一把尺子”衡量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避免“同案不同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程度及后果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如果是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则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或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是严重违法行为,则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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