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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严格规范保持金管理为企业减负 防范交易风险 优化营商环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0/3     浏览次数:    

2021年9月28日消息,合肥市公管局表示,合肥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持金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投标(履约)保持金管理,防范交易风险,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打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较优营商环境。在招标活动中,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要约定收取“投标保持金”和“履约保持金”,分别好招标人和发包人的权益,同时约束投标人和承包人履行义务。但过去“保持金”一般多是用现金形式缴纳,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给企业运营带来一定的压力。为此,通知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持金和履约保持金的缴纳方式,并且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持金和履约保持金。“这较大丰富了保持金的缴纳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市公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为缩短投标保持金占用时间,通知明确,投标保持金退还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发起,交易中心应当在3日内按照投标人原缴纳账户退还。履约保持金退还应由中标人(供应商)根据项目履约实际情况,向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应当在3日内按照投标人原缴纳账户退还。针对特殊情况,保持金无法正常退还的,通知规定,投标人涉嫌违规违法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暂停其投标保持金的退还。投标人违规违法嫌疑被解除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恢复其投标保持金的退还;投标人被认定违规违法的,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处理意见处置投标保持金。此外,出现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因中标人(供应商)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履约合同明确不退还的其他情形,投标保持金将不予退还。通知明确,在保持金代收、管理等环节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交易中心要与各金融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加大相关操作、维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担保机构要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供保持金信息,防止投标保持金提交信息泄露。通知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比如,招标人未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持金,导致投标保持金延期退还的,由招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投标人、金融担保机构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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