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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新版营业执照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2/27     浏览次数:    

2014年2月27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现场发布了新版营业执照的样式。新版营业执照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的新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外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等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进行了修订,同时精简了企业营业执照样式。精简营业执照样式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减少执照种类。大幅度合并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格,易于公众识记,便于执照印制管理。二是规范记载事项。对执照记载事项依法适当增减、规范、相对统一,方便登记管理。三是强化公示功能。突出登记信息公示,尽量减少非登记信息,应用二维码技术推行电子执照,方便公众辨认。根据修改原则将各类市场主体原有的15种营业执照样式统一为8种,版式统一为一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另据法制日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已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四部配套部门规章全部完成修改。同时已进入调试阶段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将随即将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一起于2014年3月1日同步上线运行。此次修改的四部规章分别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此次修改删去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中的“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的规定。同时取消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性规定。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要求,删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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