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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3万元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2/26     浏览次数:    

2014年12月26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通知同时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好金。对于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通知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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