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2015年3月24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称,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同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对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简化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办税负担。通知强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保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附1:国家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实施以来到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四次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2:税务总局出台十大措施保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为给小微企业减负加油,近些年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年2月,国务院为小微企业再发“红包”,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20万元。为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较后一公里”,税务总局出台十大措施,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这十大措施包括: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不断简化;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及时告知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严格定额征收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一经发现有增加企业负担的,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多方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等等。税务总局表示,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公开督查情况,同时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此外还将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保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