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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儿女特定情形下有权向父母索要抚育费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10/3     浏览次数:    
成年儿女特定情形下有权向父母索要抚育费
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通常情况下父母只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当子女满18周岁长大成年人后,父母就没有抚养义务了。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子女已经满18周岁,但出现尚在校就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等情况,这时法律就不应拘泥于父母只对18周岁以下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规定,要对特定情形下的成年子女承担义务了。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考虑照顾到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的利益,规定了在上述情形出现时,如果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就要承担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是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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