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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3/11     浏览次数:    

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2016年3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按通知规定,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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