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险
2014年12月15日消息,安徽省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并明确较低缴费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县(市、区)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同时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较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承担。而此次《实施意见》调整了加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较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此次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按照以往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而新规则明确了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不再像之前所规定的“剔除政府补贴”。此外,还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政策。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时规定的“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此次制度调整,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信息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