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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工医保可省内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异地互认、累计计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2/15     浏览次数:    

2014年12月15日消息,湖北省近日出台办法,明确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都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参保人员只需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直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湖北同时明确,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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