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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0年起调整 分为15个档次 选择较高档次将增加缴费补贴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0/11     浏览次数:    

2019年10月11日消息,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从2020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5个,并通过缴费补贴激励居民按较高档次标准缴费。《意见》明确,根据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起,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较低缴费档次标准。《意见》指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较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意见》还明确,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方面,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较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较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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