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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4日消息,合肥市总工会日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合肥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严格规范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帮扶和好力度。《办法》对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进行了明确,须是加入工会组织并已录入合肥职工服务网数据库的在职职工,需要建立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发生临时困难。帮扶救助将采取“生活救助、大病救助、金秋助学、特别救助、就业援助”等五个项目进行。其中,生活救助分为日常性生活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日常性生活救助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进行的生活救助,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临时性生活救助是指对因遭遇火灾、家庭被盗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家庭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的职工家庭进行的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的,按家庭成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按家庭成员每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较高救助10000元。在帮扶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方面,《办法》规定,救助标准根据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省级以上困难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5000元部分按40%给予救助,较高救助20000元。市级困难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20000元部分按40%给予救助,较高救助20000元。职工配偶及子女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对于当年度新考入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办法》规定,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金5000元;对全日制高职及以上(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在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实施“圆梦计划”,每次给予助学补助金3000元。“此次出台的《办法》,较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因见义勇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职工的特别救助条款。”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另外,《办法》还将原来大病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的范围从区、开发区扩大到四县一市范围,资金发放主体由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调整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只负责市产业工会、直属工会的资金发放。(信息来源: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