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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险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5/31     浏览次数:    

安徽省第一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规章——《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同时还明确职工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参照《办法》执行。《办法》结合医疗保险业务范围和业务环节,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实施全口径监管,对基金的足额征收、合规使用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在监管对象上,不仅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协议医疗机构、药店,还强调对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和医保部门管理行为。除了行政监管,还突出社会监管。《办法》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归集、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相关处理结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办属实的,还可获得奖励。《办法》有针对性地对防范“套保”、“骗保”等行为作了制度设计。其中,禁止性条款多达35项。《办法》紧紧抓住就医与购药两个重要环节中涉及的主体——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对挂床住院、虚假治疗、过度治疗和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作出了13项和6项禁止性规定,堵住基金“跑、冒、滴、漏”的漏洞。(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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