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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决定试点“企业新型学徒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8/11     浏览次数:    

2015年8月11日消息,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等地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每个省(区、市)选择3家至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培养对象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签订合作协议,保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方式是在企业以导师带徒为主,在培训机构以指导教师带徒为主,采取工学一体化的培养模式。国家对新型学徒制予以政策支持。根据规定,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数额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控制在4000元—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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