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险
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全市将放宽落户条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15年12月24日合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市将放宽落户条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相较于2013年的户籍制度改革,此次合理放宽城区落户条件,对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分别缩短1年,“随迁子女”调整为“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同时,巢湖市及建制镇落户取消了2013年户改对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限制,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为吸引并留住高层次人才、专业技能人员,《实施意见》明确,凡在合肥就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自主选择落户地直接办理。与2013年户改相比,此次放宽了人才覆盖范围,体育运动比赛、职业技能竞赛放宽到市级比赛。同时,还鼓励投资创业人员落户,在合肥投资兴办实业或者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依法纳税,投资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合肥市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条件。根据规定,居民家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未成年子女等,可办理户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者,如果符合合肥落户政策的户口迁入人员、通过购买等获得商品住宅房,按照有关规定也可办理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今后,户口登记将不再有农业和非农业之分。《实施意见》提出,合肥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各有关部门还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社会救助、住房、土地、拆迁安置及人口统计等配套政策。落户后的居民,还将享受卫生计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同等的“市民待遇”。根据《实施意见》,合肥市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相关办法,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医疗好,期满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在教育方面,按照规定,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好范畴。(信息来源: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