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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险

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2017年1月1日起启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2/15     浏览次数:    

2017年1月1日起,合肥市启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好对象为:参加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的参保人员。参保职工个人无需另外缴纳费用。不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断;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恢复。一个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50%~80%比例二次报销。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以及所有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所谓“三个目录”,是指“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合肥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就医,合规的药品和“三个目录”内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自动转入大病结算系统,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即时结算。(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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