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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专题

江苏、山东等地破解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4/21     浏览次数:    

江苏南通市多年来实施建筑企业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2014年底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在国家层面明确提出,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近日山东、青海等地相继开始执行意见要求,从2015年4月10日起山东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保流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社保机构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持明》。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在江苏南通职工发生了工伤后,单位可按流程为其办理认定和鉴定手续。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在南通工伤预防网上进行事故备案。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伤认定。待到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可享受与正常企业职工同等工伤待遇。在工程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的标准报销。如果工期结束工伤职工还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单位可以单独为此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离职后,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在山东省,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持明,作为保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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