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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评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6/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案例一、用人单位应认真慎重对待待岗劳动者   及时合理为其安排岗位
案情:齐某于2003年2月18日与某企业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后被该企业委派到其子公司工作并与其子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该两份劳动合同均于2013年2月17日到期。合同期满后,子公司明确回函说明,将齐某被退回原企业。2015年4月纠纷发生前齐某未实际为该企业提供劳动,该企业一直为齐某缴纳社会保险。齐某认为其多次去企业反映要求安排工作,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未为其安排岗位,在该企业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的情况下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企业应承担支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责任;该企业认为其已经多次通知齐某来公司报到,齐某来公司后未就拟安排的岗位予以接受,过错和责任在于齐某,企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和建议: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一方,应依法诚信、全面合理、谨慎认真地规范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各项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就业权利、获得报酬权利等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更应如此。该案件中,不但应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参照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因素而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地安排了工作,而且还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将上述工作安排事宜合理地告知了劳动者,甚至还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者如不接受拟安排岗位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向劳动者予以告知。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不采纳其抗辩主张。
案例二、教师在批改试卷过程中无故意或恶意行为    学校不得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2010年9月王某到某民办学院担任经济学系教师。2015年1月学院教导处接到举报,反映王某在其授课的《经济学基础》2014年期末考试的试卷批改中存在修改学生成绩的行为。后该学院查明,王某确实对3名学生的成绩在登录期末成绩系统前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情形均为对其中的主观性试题在总分范围内重新给出了高于原批改分数的成绩。学院认为王某在可能存在接受学生贿赂等情况下,出于私利,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擅自修改学生成绩,学院可以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而王某认为自己在参考答案的范围内具有批改试卷的自主权利,在向学生成绩系统登录之前重新核查所批试卷而给出不同的分数,属于正常的履行批卷教师职责的行为,学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严重违法。
评析和建议: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一方,应当依法管理本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作,规范处理有关劳动关系建立、终止和解除等各项事宜。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因涉劳动者的就业权,用人单位既要审查和考量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行为是否严重、是否足以达到不能再保留劳动关系的境地,又要考虑相关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有与劳动者行为相匹配的具体内容、内容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已经予以事前告知等情况。具体到本案而言,因试卷所涉分数修改部分的考题为主观性试题,批卷老师可以根据参考答案结合学生的答题情况给出符合其内心意思的具体分数,该种情形下不能排除批卷老师对已经给出的分数进行修改的可能,且案涉相关分数的修改发生在向学生成绩系统登录之前,所以在王某于批改试卷过程中无故意或恶意修改学生成绩的情况下,该学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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