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
省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州)、县(区)及争议较多地区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争议处理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建立裁审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分析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与配合。
三、建立案卷借阅制度
双方因案件处理需要借(调)阅相关案卷的,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借(调)阅手续,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通报制度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共同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好风险防控。
五、建立案例研讨和指导制度
适时组织召开案例研讨活动,重点就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应对,裁审工作中裁判标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交流研讨。
六、建立庭审互听制度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不受地域、不限级别向对方提出旁听、观摩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庭审要求,双方应当主动配合,每年互相参加庭审旁听或观摩的次数不少于1次。
七、建立联合培训制度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通过互请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联合培训。在各自的业务培训中,可向对方系统提供相应的参训名额。
为了增强裁审衔接的可操作性,《实施意见》针对程序衔接统一制定了3种文书模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告知函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应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告知函”告知仲裁委员会。
财产保全申请书
劳动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转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告知函
对于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先予执行裁决书等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于不能及时执行的,用“人民法院告知函”告知仲裁委员会。
另外,在数据信息共享方面,青海省制定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统计表”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且民事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不一致的案件处理情况,定期(季度)通报给相关仲裁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逐级报送的原则,于每季度较后一个月25日前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统计表逐级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好部门,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将此表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好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