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0年7月9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1982年,在河南省原信阳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当司机的张保银,回农村老家收割小麦时,被警方作为实施强奸(未遂)的嫌疑对象拘留。后来,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1989年1月,在监狱里服刑了6年零5个多月的张保银被假释回家,他由此踏上了漫漫申诉路。法制时空,闻罡即将讲述法制故事:蒙冤27年,“强奸犯”面临赔偿尴尬
回家割麦时祸从天降
1982年6月初,在河南省原信阳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当司机的张保银,请假回老家上蔡县农村收割小麦。时年49 岁的张保银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复原军人,也是一名党员。6月13日深夜,正在家中熟睡的张保银突然听到女子的喊叫。朦胧中,张保银以为是别人家在吵架,就没有起来。第二天听别人说,邻居家19岁的姑娘张改花(化名)昨晚险些遭到坏人的强暴。据张改花自述,这天夜里她正在熟睡,一名歹徒撬门后蹑手蹑脚地进入她的房间。歹徒见张改花被惊醒,就赶紧用手绢捂住她的嘴不让她喊叫。歹徒脱掉自己的衣服后欲实施暴行,张改花用牙咬住歹徒的手指,并在反抗中用指甲将歹徒的身体抓伤。歹徒见张改花拼命挣扎,便赤着身体仓皇逃走。实施暴行中歹徒没有说一句话。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向乡派出所报了案。此案惊动了上蔡县公安局,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到该村进行调查。除了在案发现场发现有歹徒遗留下的血迹外,并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于是,警方对该村18岁以上40岁以下的男性村民进行了逐一排查,还将没有在村里居住的男性村民的情况登记在册。
调查张保银时,张保银已返回单位上班了。张改花向警方描述歹徒的特征是大高个,比较瘦,留着小平头,估计年龄约二三十岁。而张保银不但年纪大得多,身材也很胖,有85公斤。因为头发少,留了个大背头。虽然在体貌特征上,张保银与犯罪嫌疑人相差很大,但是他较终还是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同年7月28日下午,正在上班的张保银被上蔡县公安局带到了某地,让其脱衣进行检查,办案人员看他身上有被抓伤的痕迹,左手指也有伤痕,便把他拘留了。第二天,张保银就被关进了上蔡县看守所。随后,张保银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未遂罪逮捕。原来,据警方分析,既然这位歹徒赤身逃走,说明其住的地方离案发地不远;歹徒没有说一句话,肯定是害怕被受害人通过声音辨认出来,所以应该是熟人作案;歹徒身上有抓痕,手指上有咬伤,这与张保银的情况非常符合。他老家房子离张改花家不到100米的距离,是邻居和熟人,身上也有伤痕。
那么,张保银身上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呢?
事也凑巧。6月10日上午,在家收割小麦的张保银因为家务事与妻子贾大妮吵架时,妻子一气之下用手指把他身上划伤。而他左手指的伤则是帮村支书家割麦子时被镰刀割破的,当时村支书的媳妇还帮他简单包扎了一下。
张保银告诉办案民警说:“你们搞错了,我身上、手上受伤的事,妻子和村支书他们都知道,可以向他们调查。”而张保银的妻子贾大妮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说,那天,她和丈夫的确因为琐事吵架进而动手打架,她将丈夫的脸上、胳膊上、背上、手腕上、胸部都抓伤了,当时还有几个邻居在一旁劝架。每次办案人员提审时,张保银都据理力争,反复强调自己与歹徒身上的伤痕有明显区别,但是,民警并不理会张保银的辩解,反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他。
经过多次审问后,1982年9月7日,张保银只好承认是自己作案。
据张保银反映,在看守所的40多天里,他每天仅能喝一点菜汤,更让他吃不消的是有时被罚站一站就是半天。较多时,他一天被提审三次,较长的时间是从中午一直到夜里12点,因此张保银只好违心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当时他想,与其被折磨不如先承认了,当时他还认为,既然是强奸未遂,较多被判个三五年,等自己出狱了再讨回清白。可他没想到的是,经不公开审理后,1983年3月5日,其被上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张保银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15日,原驻马店地区中院作出裁定,维持张保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判决书生效后,张保银被送到河南省新乡第二监狱劳动改造。
在监狱内,张保银开始写申诉材料,然而,他每周写的申诉信都是石沉大海。多次申诉无果的张保银只好努力劳动,以求得减刑。因其表现突出,服刑期间被减刑一年,后又被假释两年半。1989年1月2日,张保银获假释回家。在看守所和监狱里,他先后被关了6年零5个多月。
历经27年,张保银走上一条慢慢申诉之路。他能否为自己伸冤?又能否得到应有的国家赔偿?请继续收听闻罡讲述的法制故事:蒙冤27年,“强奸犯”面临赔偿尴尬
在监狱里,张保银一心想讨回清白。但是在监狱时,他因患上白内障,视力变得很弱,又经常生病。因此出狱后,张保银调养了一段时间后才开始为自己进行申诉。
从上蔡县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张保银拖着衰老的身体一趟趟地奔波。那时,张保银的信念是,趁现在能动,抓紧时间申诉,直到自己进棺材的那天。其子女们也很支持他,拿钱给他告状。告状过程中,他历经了种种磨难,但没有退缩。
1995年年初,张保银到原驻马店地区中院申诉时,无意中听到工作人员解释,案件的证据很扎实,你的血型和现场的血型一样,都是O型血。此时他才恍然大悟,警方为何认定自己为罪犯,肯定是血检出了错,因为在自己当兵时验过好几次血型,自己的血型不是O型,而是AB型。
1995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保银的血型作出鉴定:张保银的血型为AB型。同年8月17日,原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再次对张保银的血型作出鉴定,结果仍为AB型。然而,1996年5月16日,原驻马店地区中院的一纸“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法律文书,再次让张保银的希望破灭。原驻马店地区中院的判决理由是:“你诉原审鉴定血型与你现在的血型不一致的理由,我们认为,在一案件中,血型鉴定只可作为一种定案依据考虑,不能当做肯定和否定案件的惟一根据。”
2006年11月9日,申诉了24年的张保银终于看到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08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保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驻马店地区中院和上蔡县法院的判决书,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看着发黄的案卷,在法庭上,76岁的张保银老泪纵横。
2009年8月24日,张保银接到了到上蔡县法院领判决书的通知,张保银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了上蔡县法院。张保银翻到判决书较后一页时看到上面清楚地写着“张保银无罪”。而此前那一纸强奸罪(未遂)的判决书却改变了张保银和全家人的命运。
判刑前,张保银家在当地是富裕户,张保银是一级驾驶员,他的工资比县里一些领导的工资还要高。入狱后,他的公职和党籍都被开除了,家里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
村委会主任郑保德说,张保银被抓后,周围人都很吃惊,这个人很老实,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复原军人,又是党员。
那时,张保银的大女儿已经出嫁,家中尚有5个正在上学的子女。为了生存,大儿子张国举带着两个弟弟到郑州一家澡堂给人搓背。张国举聪明能干,到了该结婚的年龄时,有人给他介绍了几个对象,可是姑娘家一听说其父亲是个强奸犯后,都嫌弃他家名声不好,对象也没有谈成。
张保银的一个女儿到了该出嫁的年龄,也因为父亲的关系找不到婆家,较终只得远嫁新疆。接到改判书后的张保银想到了国家赔偿。他请律师算了算,被羁押2353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失费、247个月的退休金、上访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102万元。2009年10月9日,张保银向驻马店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国家赔偿。
11月23日,驻马店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了“赔偿决定书”,上边写着“本院认为,2009年8月24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上法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告张保银无罪,该判决生效后,张保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张保银被宣告无罪的善后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国家规定,由张保银申请有关部门处理解决。”“但是,张保银实际被错误羁押的时间为1982年7月28日至1989年1月2日,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并无持续至1995年 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因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张保银申请国家赔偿事项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张保银想不通:“我这27年过着猪狗不如的日子,一生都被毁了,难道这么多年监狱就白蹲了?”紧接着,张保银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来邀请崔伟律师给大家说说
1、 什么是国家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具体的赔偿程序、赔偿情形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种情形的赔偿,即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赔偿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在今天故事中,驻马店中院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单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说,驻马店中院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因为1995年1月1日起《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对《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进行了规定,其规定了发生在1994 年12月31日以前的情形如何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情形如何处理以及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情形如何处理,对本案而言张保银的错误羁押的时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驻马店中院的说法适用法律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案件明显暴露了《国家赔偿法》在溯及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理念应当是国家通过好人权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利的行使,如果张保银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显然暴露了该法的溯及力问题。但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张保银进行补偿,以维护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否则国家赔偿法好人权的精神就无法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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