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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小勇的监护人?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7/31     浏览次数:    
谁是小勇的监护人?                                                           
                                                                   2010年7月9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1990年,小张和小丽经人介绍走进婚姻的殿堂。可是十年后即2000年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二人育有一个两岁的儿子,叫小勇。夫妻二人经过协商决定让小勇跟着父亲小张生活。2001年,父亲小张和小慧结婚,小勇一直跟着父亲和继母小慧生活,可惜好景不长,2008年父亲与继母离婚了。去年,父亲小张在外出过程中不幸出车祸去世了,留下小勇一人。小勇联系不上自己的生母,他自己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没人负担,小勇想到了自己的继母小慧。小勇认为自己还没成年,继母曾经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对自己履行过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跟自己的生母没有什么区别,况且生母已经失去联系,自己也只有她一个亲人,理应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小慧听这话不同意了,她认为当初跟小勇父亲结婚以后对小勇履行的义务是应该的,可是现在他们已经离婚了,跟陌生人没任何区别,凭什么还要求自己负担这些费用。
对此事您怎么看呢?小勇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应该由他的继母承担呢?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勇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该由生母负担还是继母负担的问题。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另外根据 (86)司公字第3号司法部对上海司法局的批复,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因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也随之解除。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勇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应由他的继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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