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0年6月18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1968年8月,陈大姐还很小,不满一周岁。就被一位姓彭的老太太收养,不过彭老太夫妇当时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陈大姐被收养以后就一直随彭老太夫妇生活,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彭老太夫妇在收养原告三年多后又生育一个女儿,就是王大姐。陈大姐成年后出嫁,才与彭老太夫妇分开生活,但仍以父母女子关系来往,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彭老太夫妇逝世。而老人的亲生女儿王大姐结婚后和彭老太一直共同生活。
2009年6月28日,彭老太在镇上办事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送往医院后去世。彭老太留有低保和计生奖金、存款、几间房屋,还有肇事方补给彭老太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总共十万三千多元。王大姐认为虽然母亲彭老太与陈大姐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始终没有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同时双方的家属也没有签订任何的收养协议,况且陈大姐也没有尽到对彭老太的赡养义务,所以彭老太的遗产应该由自己一人继承,陈大姐没有继承权。而陈大姐认为自己一直跟着彭老夫妇生活,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所以自己就是老人的子女,应该有权利分的老人的遗产。
那么您觉得陈大姐作为老人的养女,是否应该和亲生女儿一样拥有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呢?
彭老太车祸去世留下遗产,王大姐不承认陈大姐的继承权身份拒分遗产,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原告陈大姐是在我国《收养法》公布实施以前进入彭老太家生活的,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原告从小就随彭老太夫妇生活,一直以父母与女儿相称,成年后也保持来往。原告负担了彭老太的丧葬费。邻居及村组织亦公认他们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因此,本案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权利义务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陈大姐与被告王大姐作为彭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一般应该均分遗产,但考虑到被告与彭老太生活时间较长、照顾较多等实际情况,按照四.六比例分配遗产较恰当。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大姐与彭老太按收养关系对待,一审判决彭老太遗产及死亡赔偿金103380元,原告陈大姐继承40%即4万多元元,被告王大姐继承60%即6万多元。房屋也按以上比例由原、被告分别继承。
1. 陈大姐作为老人的养女,但是并未办理过收养手续,法律中对于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确立是怎么规定的?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我国《收养法》是于199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其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建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而本案这种情况出现在该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本案中陈大姐已和老人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2、继承法中对于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有什么规定?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我国《继承法》第10条将“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该条将“子女”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所有类型的子女的继承权均是平等的,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根据《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显然不属于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04年的第26号复函中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侵权人对受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的补偿,所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且不能让与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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