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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都是小狗惹的祸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7/30     浏览次数:    
                                                                 2010年5月7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
      2009年9月20日黄大姐的儿子小勇到村西头刘大嫂家找刘大嫂的儿子小刚玩儿。中午12时多钟,到了吃饭的时间了,黄大姐看儿子还没回家吃饭,于是就前往邻居刘大嫂家叫小勇回家吃午饭。
当时黄大姐穿着拖鞋,当她走到离刘大嫂家还有20米远的地方,正准备拐过一条90度的斜坡时,刘大姐家的三只狗冲过来,其中一只黑狗一口咬住了在黄大姐右膝盖,黄大姐情急之下急忙挣脱转身就跑,结果没站稳就摔到斜坡下的1米多深的沟里,身体撞到沟里的一根木头,当时觉得疼痛难忍。刘大嫂听到呼喊声赶忙跑了出来把狗赶走,又将黄大姐送到医院,结果医院诊断黄大姐脾脏已破裂必须切除。经过一个月的治疗,黄大姐出院了,10月20日黄大姐经过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并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双方就如何赔偿一事经过当地村委会和司法所的调节,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黄大姐觉得,刘大姐家的狗咬了我到并没有把我伤到哪儿,关键是我摔下沟造成脾脏破裂也是狗造成的,所以,必须要对我进行赔偿。
而刘大嫂也承认,黄大姐摔下沟是自己家的狗造成的,但是脾脏摔破并不是狗直接造成的,就算是赔也只能是赔偿狗咬伤她的那一部分损失。
分歧:
       村里在调解的时候,大家七嘴八舌,对这件事儿也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黄大姐因被狗咬后的恐慌而摔伤的损失,由狗的饲养人也就是刘大嫂承担主要责任。黄大姐在被狗咬后,未看清道路奔走,以致摔到沟内受伤,对摔伤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认为黄大姐在被狗咬伤后,其在逃离过程中慌不择路摔到沟内被木头撞伤,由此脾脏破裂被切除,黄大姐对其摔伤有重大过错,因此对于黄大姐被狗咬后再摔伤的损失,应由黄大姐承担至少50%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大姐在被狗咬后逃离时的摔伤,是是为了躲避狗咬,所以整件事儿应该搁到一起考虑,不应该分开算,因此对于摔伤的损失也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您觉得刘大姐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本案是“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民事侵权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27条及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的方式对该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外对于“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但包括咬伤、抓伤等通常情形,鉴于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前述情形,也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的其他损害。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很明显。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受害人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为直接因果关系,逃离时摔伤的损失为间接因果关系。所以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动物,若动物致他人损害,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这有利于切实好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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