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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讨债书”贴到公共场所是否侵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7/30     浏览次数:    
                                                                2009年3月6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
      自从家门口被贴上“讨债书”后,家住浙江慈溪的李成红和家人突然觉得自己在邻居面前矮了一截。此前的2008年10月19日下午,慈溪一村子里突然来了3男1女,从马路附近开始贴纸头。这是一份“讨债书”,很快吸引了村里人的注意。纸上的内容包括两张借条的复印件,大意是李成红欠了一个名叫梁红的人5万元钱,至今尚未归还。借条下面还有一句话“陈如程之妻(李成红),不务正业,恶赌成性,本人应急用,望各亲朋好友伸出援手”。当时陈如程夫妻俩都不在家。等到陈如程夫妇下班回家后,听说这件事,想挽回影响,已经来不及了。事情在附近村子里传得沸沸扬扬。这件事让李成红非常生气,因为贴“讨债书”的梁红曾是她的好友。李成红没出嫁前,和梁红是同村人,两人一度走得很近,李成红说“我们曾像亲姐妹一样,不然她也不会借给我这么多钱。”
    2007年11月25日以及去年2月18日,李成红以做生意的名义,两次向梁红借款,共计5万元。这些钱直到现在还没有归还。李成红说,她做生意亏了,暂时还不出来。但梁红却说,这些钱被李拿去赌了。借款到期后,她多次找李还钱,李开始还承诺,会找亲朋好友借钱来还,后来又说,亲朋好友不肯借,到较后甚至恶言相向。因为还不出钱,两人反目成仇。
    “讨债书”事件发生后,陈如程明显感觉左邻右舍看他们家人的眼神儿和以前不一样了。李成红说“没出这件事前,来我们家聊天、玩的人很多,出了这事后,来玩的人没了。”
    这件事还没是过去,2008年11月24日,陈如程夫妇俩突然得知,他们被梁红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还钱。欠款案还没开庭审理,今年1月4日,李成红也把梁红告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称对方损害她名誉,给她造成精神损失,要求梁红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害抚慰金2万元。
1. 法律上对“债”是如何规定的?
崔伟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对“债”的概念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第87条对类似于本案中的借贷之债进行了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在本案中梁红借款给李成红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梁红系债权人,李成红系债务人,梁红作为债权人是可以依据法律途径向债务人李成红主张权利,让其归还借款。
2. “讨债”是一种什么行为?
崔伟律师:“讨债”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债权人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主张,特别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时候,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以侵犯他人权利的途径主张权利。
3. 法律上对“讨债”有没有约束?
崔伟律师:当然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法讨债”,比如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或如本案中侵犯债务人名誉权的方式“讨债”,就可能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4. 本案中梁红将“讨债书”贴到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侵权?
崔伟律师:已经构成侵权。《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第140条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在本案中梁红将含有贬低他人人格的“讨债书”贴到公共场所,使公众知晓,使特定人的人格公然被贬低,已经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5. 本案给大家以哪些启示?
崔伟律师:在权利被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主张权利须依法,不得以损害他人权利非法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不但对自己维护权利不利,更有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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