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案例:
在日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有的企业以“显失公平”和“显失公正”等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向交易对方提出“消灭”已经签订的合同效力,而往往交易对方却以相反的理由不同意协商或不予理睬,由此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合同纠纷,影响了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2008年5月15日原告A公司因承建某一科研办公楼的需要与经营钢材业务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B公司向A公司供应某一型号的建筑钢材800吨,每吨7950元,合同总金额为636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据双方约定支付给B公司预付款80万元。2008年5月21日A公司从钢材交易市场上了解到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同一钢材生产厂家的同一型号的钢材单价仅为每吨5650元左右,由此A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遂派人与B公司商谈要求变更合同或协议解除该合同,但B公司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拒绝了A公司的商谈要求,并提出要求A公司依据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和接收仓库验收其交付的钢材。双方商谈失败后,A公司即将B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双方之间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预付款80万元。B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A公司的起诉材料后进行了答辩,其答辩意见基本上与前期双方商谈中的观点相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上述起诉和答辩事宜,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A公司提交了两份主要证据,其一是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其是因承建科研办公楼而购买钢材及工期较紧无法详细比较钢材价格的事实;其二是某一钢材市场的价格信息表,证明双方所买卖的钢材的价格明显显失公平的事实。B公司也主要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是其与D公司和E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两份合同中的钢材型号与双方所签合同中的钢材型号是相符,合同签订时间及交货时间稍微在双方所签合同之前,交易价格也基本与双方所签合同相近,以此来证明双方所交易的钢材价格没有显失公平。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之间争议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是自愿签订,并且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均应依约全面履行。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其没有经验,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所提出的答辩理由依法能够成立。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同时《合同法》第54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对何为显失公平也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到不利的一方可以依法享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而这一权利不是以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无过错作为判断要件,其主要强调的是这种合同在履行后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就某一具体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如何进行判断,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何为“显失公平”的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判断结果。如果构成显失公平,其一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仅仅是履行后结果的不公平只是其中的一个判断要件,所以必须要从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的履行会出现明显不公平的角度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当事人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时的合同内容进行评判;其二就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其中的一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明显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对合同所涉内容的判断,而出现对方在意思表示方面出现不是发自其内心真实意愿的瑕疵表示情形。所以在我国法律没有对“显失公平”的具体法定情形和不公平的状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显失公平”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以主张显失公平为由来撤销合同在实践中是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内容所涉的各事项进行充分了解,以免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损失。该文发表于《徽商》2010年第2期,发表时标题为《当心合同显失公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 上一个:强制婚检是否应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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