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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强制婚检是否应该恢复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7/28     浏览次数:    
      对于强制婚检是否应该恢复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之前,我觉得没有任何必要再把婚检有什么好处,实行婚检的目的是什么来说清楚了,因为仅从这一命题就可以看出来当初决定实施婚检制度的时候,它的决定者肯定是认为这一制度是好的、是优越的,否则没有必要实施。但为什么这样一个好的东西、好的事物需要强制,需要有一种强制力来保持它实施,而且这种强制只“强制”了一段时间就取消了呢?所以说按照正常情况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不管怎么样既然婚检这个东西需要强制推行了,就说明这个东西的推行还不为人们普遍接受,至少可以说明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还没有接受这个东西,虽然它在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发展、好婚姻质量方面,较起码可以说在医学和优生方面存在很多益处。
      我本人对这个东西不赞同实行强制。既然是强制,无论是在曾经刚刚推行该项制度的过去,还是在私权觉醒、个人权利自由意识不断高涨的今天,均需要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来好强制行为的施行,那么就需要制定法律来规定该项制度,来对该项制度的实施目的、具体执行、权利义务乃至法律责任等作以全面的规定,那就需要立法。既然是立法,两个很重要的问题就出来了,就是由何一层级的立法机构来通过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义务主体不遵守强制婚检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又是什么?不谈第一个问题,就说第二个问题吧,是把婚检当成办理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义务主体不进行婚检就不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把婚检当成当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行政性法定义务,设立罚款等方式对违反该义务的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无论如何都跳不出有涉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和宪法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之嫌。所以究其到较后,强制婚检的目的和作用只能是让拟结婚的双方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知情,并且这种知情在配偶关系没有建立和一方非自愿的情况下,另一方所知情的只能是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而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其所起到的作用仅仅到这里。
那么仅仅是让拟结婚的人知情并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还需要通过强制的方式进行吗?非得用强制的方式进行吗?强制以外的方法有没有呢?肯定有。那就是做好引导和服务。宣传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更重要的是经济的发展、增长,进而带动政府财力的增强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因为提供服务的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公民私权自由的尊重足以解决该问题了。
      总之,婚检这个东西绝大程度上还是属于私权的范围,把它提到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的高度来看显然有点大了,虽然它确实具有这方面的作用,其实这也是赞同实施强制婚检制度观点的主要理由。不要把它看大了,也不要一提到它就上高度,其实它远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和推行环境保护那么重要和迫切,我觉得这也是原来实行该项制度而后来取消它的一个原因。让它存在的自然一些、坦荡一些、从容一些,就想健康的人在脑海里都有定期体检的意识一样,自然而然地就有了这种想法,然后就到医院去体检一样,看看体检单,有病治病,无病预防,要的就是那么自然。
      还是别强制了吧,相信就是不强制我想很快就会出现每一对拟结婚的新人都会自愿去做婚检,这种意识的出现是自然生成的,是“必须去做”没有任何外力的干涉,是他们自己自然地觉得这是对自己的负责、对对方的负责、对生活的负责。该文发表于《安徽青年与法》2010年第1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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