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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由法院进行司法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如存在要求鉴定事项时,因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直认为该费用为诉讼费用,应当遵循“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另外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也总是认为鉴定费用就包含在诉讼费用以内,而笼统地主张“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做法与法相悖,原告的做法不利于对自己应有权利的维护。
按照已失效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的确属诉讼费用范围,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该章对诉讼费用的具体内容作了列举式规定),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显然不包括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应支付的鉴定费用,因为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向鉴定机构直接交纳,所以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不包括鉴定费用。既然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不包括鉴定费用,那么原告对将在诉讼中必然要发生的鉴定费用笼统地在诉状表述为“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认为鉴定费用就包含在诉讼费用以内的观点很显然是不对的。另外人民法院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用在民事判决书中和该案件的诉讼费用予以并列处理的做法也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应以当事人独立的诉讼主张作为人民法院处理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的基础。如果该鉴定费用确属原告主张权利必须产生的费用且与其主张权利的鉴定目的相符合,应视为原告的损失而判令由被告承担;如果鉴定申请由被告提出而由被告交纳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与其鉴定目的不相符合,由被告自行承担;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与其鉴定目的相符合且在否定原告相关证明目的的情况下,该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在被告提出该鉴定费承担请求且与原告的金钱性质的诉求可相冲抵时,可在判决时予以冲抵,在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求时,对于被告的该鉴定费用的损失由被告另行主张权利。所以笔者认为上述分析既与《诉讼费交纳办法》在第12条的规定的目的相吻合,也与公平原则和诉讼效益相一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