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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农村土地不能由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7/25     浏览次数:    

农村土地不能由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

    较近办理的一个案件中遇到某村民委员会与其下属的村民小组通过协议约定该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一块土地由其双方共同所有,笔者看后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能由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现简析如下。

    1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定形式而言,根据《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第8到11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定形式有三种,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属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除该三种形式外无其他集体所有形式,更无由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某一土地的法律规定。

    2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而言,其实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国家控制下的该集体组织成员通过法律拟制而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形式,是在成员身份权的基础上而享有永远不能进行分割的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所有制形式,而土地如果由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势必是在打乱并混杂了两个以上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的基础上而为的土地所有权的拼合,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所蕴涵的身份属性不相符合。

    3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行使而言,依据《物权法》第59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15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土地如果由两个以上集体组织共有,在具体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时将又有可能出现集体组织成员权行使的不平衡,可能出现较大集体组织成员权侵犯较小集体组织成员权的现实情况,亦违背了上述法律对集体组织成员权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

    在以上简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的情况下,所以在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共有,而只存在其对土地使用权的共有。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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