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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关于加班工资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09/9/5     浏览次数:    
                                                                   关于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这个话题应该是一个很老旧的话题,但基于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在劳动和社会好领域立法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好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事实,加之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绝大部分劳动者在与企业消灭劳动关系后依法主张权利的时候,均会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作为其所主张权利的一项重要请求内容。另外随着近年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且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均是以相应的工资基数折倍进行计算,所以在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涉的加班工资的诉求数额也已呈越来越大的增长趋势,而无论对这一诉求的支持与否,均势必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产生重要影响。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笔者所接触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对“加班工资”这个诉求的处理中存在较大分歧,甚至于同一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不同办案人员在该问题的认识上均有不同观点,而其中表现较大的就是“加班工资”这个诉求的举证责任问题。所以在这里笔者不就“加班工资”的法律概念、强制规定、计算方式等不作赘述,而仅就该问题所涉的举证责任及年薪制员工应否享受加班工资进行分析。 

      一、“加班工资”诉求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亦应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鉴于该类争议案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用人单位享有劳动管理权及其掌握相关劳动关系资料的优势,一些法律中即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形的劳动争议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但该规定中没有有关“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内容。在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该法以第6条及第39条第2款两个法律条款规定了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而其不提供即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内容,但该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应对“加班工资”的诉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亦无就“加班工资”的诉求如何进行举证分配及进行审核证据并进而认定事实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没有法律对“加班工资”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作以明确规定。 

    虽然没有法律对“加班工资”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作以明确规定,但是在已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范围的法理基础上,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两个法律条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而其不提供即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上,那么我们只要从事实上或法律上找到由用人单位掌握且与“加班工资”有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在不提供的情况下,即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1条等,也就是说对于与“加班工资”有关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用人单位的保存时间应至少为两年,其应为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所以在劳动者提出“加班工资”诉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至少提供近两年内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以说明无加班或已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否则应推定劳动者提出的事实成立。 

但同时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下进行推定劳动者主张的事实成立时,应结合部分用人单位资料管理确实不规范的现实及案件的其他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以综合考量,不宜是推断劳动者主张的相关事实全部成立,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年薪制员工应否享受加班工资。 

    年薪制用工是指在当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其高层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所实行的且多数情况下与一定效益或指标挂钩的以“年”作为计薪数额的用工方式。而作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毫无疑问应是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当然也应依法享有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现阶段关于年薪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没有出台或不完善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相关薪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但是无论如何约定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每月不应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所以对于实行年薪制员工在存在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 

    至于实行年薪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以该员工的实际年薪作为基础,结合其具体的加班时间,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关于日、时工资折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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