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一、公司决议的内容
本文中的公司决议仅仅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对于监事会决议,因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但笔者认为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公司或者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也应当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如果不赋予利害关系人相应权利,那么有人利用监事会决议损害公司、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被侵权人则少了一种救济途径。(笔者未找到有关撤销监事会决议的法院判决,如有小伙伴可以查到相应案例可以分享。)
二、与公司决议纠纷相关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问题。简单说,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可撤销。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明确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概念: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公司决议纠纷的原、被告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1、对于无效和不成立决议的原告,在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后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予以明确,即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中原告为股东、董事、监事等,这里并没有对原告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定,一个等字确认了除了股东、董事、监事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比如公司高管、公司员工,甚至债权人,都可能因为一份决议的做出而受影响,应当视为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
2、对于可撤销决议的原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应当是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应当有如下含义,第一起诉时有股东资格即可,而不要求决议作出时有股东资格;第二,不受持股数量及比例的限制;第三,主体仅限于股东,不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另外,笔者还注意到,在广东高院某法官的一篇论文中,提到了关于股东在诉讼中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该法官引用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恒定原则,此时股东仍然可以继续参与诉讼;
3、对于决议无效、可撤销以及不成立之诉的被告,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中也予以明确,即公司。另外还规定,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四、决议无效的事由
公司法规定的决议无效主要是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举例如下:
(1)超出职权作出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范围,超出该议事范围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的决议无效,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的变更需要有正当程序,如股权转让或者增资、减资等程序。非法变更的,决议无效;
(3)选举不具有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了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况,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予以任职,显然该决议无效;
(4)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义务的,才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该条规定的条件十分严苛,即使股东向公司出资一块钱,笔者认为都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
以上列举了四种常见的决议无效情形,只要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决议可撤销的事由
1、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比如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主持并召开股东会或者依据董事会瑕疵决议召开股东会等;
再比如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仅提前一天进行召集,此时就涉及程序瑕疵问题,存在决议被撤销的可能;
2、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比如没有表决权的人参与表决(对外担保等),表决结果计算存在错误等情况;
3、内容违反章程,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合法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中规定的,即可申请撤销。
六、决议不成立的判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对于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相关情况,推荐大家从以下链接阅读http://www.junzejun.com/publications/134558e0a07e53-8.html,该文详细阐述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背景由来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
七、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该条是从保护善意相对人角度出发进行考量,符合私法精神,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