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去年底,张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被管某驾驶的汽车追尾,造成了两车受损和管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害怕被处罚,遂立即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逃离。后张某被认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认为自己被追尾,不应该承担责任。
市民李某酒量超人,在某次朋友聚会后,已经喝了近一斤白酒的李某驾车回家。途中遇交警查处酒后驾车,经检测李某的酒精含量达310mg/100ml,李某随即被刑事拘留。李某认为自己酒量大,当时神智十分清醒,根本没醉,不应该是醉驾。
律师说法:
张某和李某的想法是不对的,可以说他们都存在很大的法律认识上的误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虽然管某驾驶的汽车追尾张某的车辆,有明显过错,但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类似的情况还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也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所以说个人的酒量大小与“酒驾”或“醉驾”并没有必然关系,关键的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或超过法定标准,这是判断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的一依据。因为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大超出80mg/100ml的较低限额,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类似的认识误区还有“酒后驾驶只要不出事故就没事”等,这些观点和想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一定要做到依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及时对受伤人员予以施救,保护好现场,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