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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汽车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退货 经销商无过错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15     浏览次数:    

                                              (2015年1月15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介绍:
某汽车经销商接到多起汽车消费者投诉,均反映刚购买的车辆在高速行驶中发生车辆严重抖动、部分燃油泄漏等现象,而这些汽车均系其代理的某品牌的同一款车型。某汽车经销商将这一现象反馈给汽车生产厂家,在按照该厂家的处理方案进行维修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在经销商和车主以及汽车厂家代表多次商谈后,各方一致确认该款车型确实存在设计方面的缺陷。近期有三名车主与该汽车经销商达成了解除《汽车销售合同》,办理退车、退款并由该汽车经销商赔偿三名车主部分损失的协议,该汽车经销商为此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其实上述某品牌的同一款车型的汽车是该汽车生产厂家的搭售车型。该汽车经销商的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在汽车品牌代理销售中出现的案件。由于销售品牌、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等方面均由汽车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控制,其在市场中具有相应的强势地位,所以会经常出现汽车生产厂家向品牌销售代理商强制搭售车型的不合理现象,而这些强制搭售车辆可能是一些滞销车型或设计存在缺陷车型等。本案的这种情况下,因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汽车经销商,而在于汽车生产厂家,所以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条所规定的“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的内容,该汽车经销商可以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向汽车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新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有望在近期开始实施,新《办法》会对汽车生产厂家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给予汽车经销商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来平衡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以限制或禁止汽车生产厂家一些垄断和不合理的行为,间接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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