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业务随笔

试驾车未投交强险 试驾人未安全驾驶 发生交通事故后均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案情介绍:
张先生需要购买一辆轿车,在多方比较进行综合判定后确定了某品牌的一款车型。2014年11月的一天张先生根据此前与某汽车4S店的约定到店试车。4S店工作人员查验了张先生的驾驶证并与张先生签订了试车协议,后4S店将其所选车型的一辆汽车交给张先生并指派了一名销售人员随车陪同其试驾。张先生按照该销售人员的指示将车辆驶至试驾路段,当张先生提出要测试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制动性能后,随车销售人员提议可以将车速加至每小时80公里时紧急刹车,通过刹车距离的长短予以判断相应的制动能力,张先生随后以此操作,而驾车尾随其后的王先生因避让不及,导致发生了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王先生受伤和所驾车辆的部分损坏。事发路段的较高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就王先生所受损失如何赔偿问题,4S店认为根据试车协议其不应承担责任,依约定责任应而张先生承担;张先生认为4S店将没有上号牌、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用于试驾且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责任应该由4S店承担,因而4S店和张先生不能就王先生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随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在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案件。首先,4S店作为试驾车辆的所有人将没有上号牌、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用于在道路上的试驾活动,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其是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当然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先生予以赔偿。其次,张先生作为试驾车辆的驾驶员,因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过错,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对王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因随车陪同试驾的销售人员应对试驾线路的了解较为全面,其提议加速而后紧急制动以测试车辆性能的行为发生在其履行4S店指派的陪同试驾过程中,应视为其职务行为的一部分,那么该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的过错责任就应由4S店承担。另外,因试车协议的参与人是张先生和4S店,该协议对王先生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这虽然是一起发生在车辆试驾中的案件,但提醒大家要注意,机机动车只有在上了号牌且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才能上道路行驶,驾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这里也有必要就试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明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