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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结婚定金”要返还吗(合同效力问题)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6/30     浏览次数:    

                                                    崔伟律师参加2011年6月29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和田村的张先生和龙口村的杜小姐经人介绍相识。杜小姐在订婚时提出,为保持双方关系稳定,张先生应给付1万元定金。如以后张先生反悔,无权要求杜小姐返还该定金;如杜小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快满三十岁的张先生为成就婚姻,只好同意杜小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协议后,张先生将1万元定金给了杜小姐。此后,张先生与杜小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张先生、杜小姐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现张先生诉至法院与杜小姐离婚,并要求杜小姐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定金1万元。您认为杜小姐必须得返还定金1万元吗?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举例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对于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个问题是张先生和杜小姐这个定金合同的效力问题,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方面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他们之间所设定的这样一个协议也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所以说他们之间的这个定金协议是无效的。第二个问题是这个定金是不是彩礼的问题,因为刚才我们的听众朋友讲到了这个钱是彩礼,我认为这个钱不是彩礼,因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民间习俗或者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给对方的财物,而这个案件是双方以相应的款项来设定将来要结婚的担保,并且还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来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这笔款项不是彩礼。第三个问题是这笔款项的纠纷解决不能在相关婚姻事宜的处理中进行解决,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之间不能就这笔款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张先生要主张这笔款项的权利,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这笔款项的返还请求,因为这笔款项的返还与婚姻诉讼要解决的事项不具有诉的牵连性,张先生要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方返还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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