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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伟律师参加2011年6月27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农村青年赵兴和陈琳一见倾心,两人在2000年2月喜结连理,但从此以后,陈琳的烦心事也接踵而至。因为夫妻俩在城里打工,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2000年9月至2004年,赵兴的妹妹、哥哥一家、父母先后住到他们家。频繁的人来人往让陈琳再也无法忍受,两人间的隔阂越来越深,经常为此事争吵的他们在2005年初协议离婚,从此分道扬镳。今年8月,赵兴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来自保险公司的一笔12万元的赔偿金又让陷入悲痛中的陈琳和赵兴父母再次翻了脸。原来,赵兴在2002年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受益人填的是陈琳,根据保险合同,陈琳将获得12万元的赔偿金。但赵兴父母却坚决不同意陈琳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这12万元应该作为我儿子的遗产由我们来继承,或者至少分给我们一半,如果全部给陈琳的话,我们就起诉她”。您认为这件事该如何处理?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举例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刚才前面的几位听众朋友分别从遗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对这笔款项如何处理进行了分析,这种分析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因为这个案件牵涉到的是一个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享受问题。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相关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因为作为商法的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保险业的理赔规律履行义务,这也是听众朋友按照民事习俗或者民事惯例进行分析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原因。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要被保险人同意,要与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在指定陈琳作为受益人时,赵兴和陈琳具有夫妻关系,并且赵兴不但是投保人而且还是被保险人,所以指定陈琳作为受益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个问题是这笔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财产,它是以赵兴的死亡作为支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赔偿款项。第三个问题是这笔钱也不是遗产,因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然保险法也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这只是例外情形,在这个案件中间不存在。所以说陈琳作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对这笔保险金款项拥有权利。其实这个案件也给大家一个提醒,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就是可以解决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了。 |